法律咨询:13715092265
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 其余案例
专业领域
其余案例

公民办理收养登记如何选择登记机关?

发布时间:2017年7月27日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根据收养当事人的不同情况,按照有利于保护被收养人合法权益和有利于登记机关进行审查的原则,确定了收养登记的地域管辖。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不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的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lucy

咨询电话:13715092265
电子邮件:1769821833@qq.com
手机扫描二维码
寻求法律援助更便利
闽ICP备08005907号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栋3层、4层 联系电话:13715092265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闽ICP备08005907号
版权声明:所有图片均授著作权保护,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不得转载。版权所有
深圳马成律师1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