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书是原、被告离婚时依法签订的协议,该民事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案中,原、被告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20000元补偿款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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