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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对夫妻结婚证与身份证信息不符,婚都离不了!

发布时间:2018年6月28日

  金羊网记者 董柳 通讯员 欧阳丹 蔡丽莹


  离婚时才发现结婚证和身份证信息不一致!当事人该如何证明自己就是结婚证上的那个人?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6日通报了这宗真实的案例。


  阿光(化名)自称与阿梅(化名)于1994年12月登记结婚,并生育了两儿子。由于阿光与阿梅感情一直不融洽,两人已于四年前分居,阿光因此向肇庆四会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但就在这时候,一件“离谱”的事儿发生了。阿光提供的《结婚证》上记载阿光的出生日期为1971年11月2日,阿梅的出生日期为1970年11月14日。但根据双方的身份证显示,阿光与阿梅的出生日期却分别为1972年11月2日和1970年10月13日。


  之后,阿光提交了经四会市档案局确认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申请表》,但上述材料均显示两人的出生日期与其身份证信息不一致。


  阿光至今未能再补正与自己及阿梅的身份证信息一致的《结婚证》或其他婚姻登记材料。

  对此,四会市人民法院以不能确认阿光与阿梅之间存在夫妻关系的事实为由,驳回了阿光的离婚诉讼请求。阿光不服,于是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对于上述情形,阿光如何能如愿上诉离婚?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阿光持记载本人出生时间为1971年11月2日和阿梅出生日期为1970年11月14日的《结婚证》,起诉要求离婚,但是其提供的本人身份资料和阿梅的身份资料与《结婚证》及档案资料记载不一致,双方是否存在婚姻关系存疑。阿光可通过行政途径修正、补正相应资料档案,使不同行政机关的登记或档案资料达成一致,再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阿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经办法官表示,户籍信息的登记机关为公安机关,结婚信息的登记机关为民政机关,两者属不同的职能部门,涉及身份关系的不能凭当事人自认,当事人的户籍信息与结婚登记信息不一致时,应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可通过行政途径修正、补正相应资料档案,使不同行政机关的登记或档案资料达成一致,而非由法院对其他行政机关登记的档案资料进行直接修订。


  (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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