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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证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发布时间:2018年7月19日

  恋爱数年,林某与陈某喜结连理,但好景不长,婚后时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妻子林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丈夫陈某则向法院抗辩称:夫妻并未长期分居,感情未破裂。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判决不准原告林某与被告陈某离婚。


  据了解,林某与陈某于2000年在外打工相识并自由恋爱,2003年2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2004年4月19日生子。婚后二人除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外,感情一直较好。2017年9月林某外出浙江打工至今。林某以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


  此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认为,是否准许离婚,应当以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要件。林某与陈某具有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较好。双方婚后有时因家庭琐事吵闹,致使夫妻感情不和,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共同努力,以家庭为重,多加强沟通交流,相互尊重,相互信任,仍有和好可能。林某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证据不足,故其诉讼请求,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支持。


  承办法官表示,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切勿意气用事。


  (来源:江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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