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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诉讼,一方下落不明,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18日

  2018年1月23日一早,王某某带着一份包头东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5)包东民初字第715号民事裁定书来内蒙古铎誉律师事务所找刘学云律师,说自己2015年起诉的离婚案,今天刚接到法院的裁定书,法院竟然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王某某无法提供被告陈某某有效的送达地址及准确的联系方式。

  通过和王某某的进一步交流, 刘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因此,东河区人民法院在没有穷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所有送达方式的情形下就直接驳回王某某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王某某听完刘律师的分析后马上办理了委托手续,并于当天下午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完上诉费后直接向原审法院递交了上诉状等材料。

  2018年8月14日,刘律师去包头中院查询案件进度,立案庭的工作人员说一审法院还没给移送过来案卷材料,你们联系下原审法官。刘律师当天就联系了主审法官,主审法官说我查询后给你回复。几天后法官告诉刘律师,王某某离婚案的案卷我们给中院移交过,但中院以一审法院未给被上诉人送达起诉状副本为由拒收这个案子。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8年8月23日上午刘律师找到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中心魏治中主任反映情况,魏主任在了解了整个过程后当场给一审法院打电话让把案卷送上来。2018年8月31日,中院给刘律师打电话通知在2018年9月4日上午10时在五号法庭审理王某某的离婚案件。为了核实一些案件事实,中院又于2018年9月13日下午约王某某和刘律师作了谈话笔录。2018年9月28日上午,刘律师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了(2018)内02民终1930号民事裁定书。

  多亏了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中心魏治中主任的认真负责以及刘律师坚持不懈的争取和努力,这起历时8个月的涉外离婚诉讼案件才终于有了结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每一名律师的职责,维护公平正义是每一名法官的职责,律师和法官应当建立良性互动关系,共同实现司法公平、维护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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