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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开车出事故 离婚父母仍应担责

发布时间:2019年7月25日

     2017年7月10日,被告刘某(未成年人)驾驶轿车在济南市济阳境内与被告洪某华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轿车乘坐人王某受伤死亡,两车损坏。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货车司机洪某华负次要责任,死者王某无责任。


  济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均不得非法侵犯。被告刘某驾驶轿车与被告洪某华驾驶的挂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受伤,轿车乘坐人王某受伤死亡,两车损坏,该事故经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洪某华负次要责任,死者王某无责任。


  被告洪某华驾驶的挂货车实际车主为被告杨某洪,该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两份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保险公司应按法律规定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两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在商业险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被告刘某系未成年人,既无收入来源又无财产,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由其监护人(父母)刘某某、曹某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某某、曹某某同意交强险内的赔偿数额优先赔付给死者王某一方,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合法有效,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方主张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保险公司按事故责任比例40%承担赔偿责任,刘某某、曹某某同意原告方的主张,保险公司及其他被告均同意按照事故责任比例10%承担赔偿责任。本院根据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经过,酌情认定超过交强险的部分,被告保险公司以按30%的比例对两原告进行赔偿,被告刘某一方以按70%的比例对两原告进行赔偿。


  为此,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两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1000元、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12万元;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两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共计21万元;被告刘某某、曹某某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两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共计49.62万元,除去被告刘某某已赔偿两原告的1万元,被告刘某某、曹某某还应赔偿48.62万元。


  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济阳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刘美鹏介绍,《婚姻法》的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法律上并未免除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母对于子女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但是考虑到在现实生活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与子女共同生活,难以尽到具体的监护责任,所以法律适当减轻了其监护不力的责任,但在抚养子女一方独立承担责任有困难时,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需承担责任。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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