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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出生的孩子抚养费该不该增长?

发布时间:2019年9月3日

      新文化吉林讯(ZAKER吉林记者李洋通讯员郭静思)近日,磐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身为人父的被告李某,每月支付子女抚育费1600元,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


  原来,被告李某与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叶某于2012年2月14日登记结婚。7个月之后,因性格不合,双方于2012年9月10日协议离婚。


  没想到离婚后,叶某发现自己已经怀孕了,并于2013年5月生下了孩子李某某。不幸的是,李某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需要持续进行治疗。


  李某最初并不肯承担抚养费。叶某曾经两次将孩子生父李某起诉至法院,索要抚养费并将抚养费数额由每月1000元提高至1300元。


  尽管如此,随着孩子逐渐长大,教育、医疗费用不断增加。经过协商未果,叶某代李某某再次将孩子父亲李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李某给付的抚育费增加至每月2500元。


  今年8月份,磐石市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双方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现随着李某某成长后所需要的各项费用不断增加,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有所提高,以及李某某患有心脏病等客观情况,原有的抚育费已不能满足李某某的生活需要,因此李某某要求增加抚育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结合被告李某目前的负担能力,李某某的请求过高,法院认为每月抚育费增加至1600元为宜。故判决被告李某每月给付当月子女抚育费1600元。


  本次审理,法院充分考虑当事人生活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好评,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良好契合,使司法彰显“力度”的同时,更显“温度”。


       (来源:和讯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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