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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让看儿子前妻上了失信“黑名单”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0日

      “来,让爸爸看看长高了没有……”11月18日,对尹某来说是一个特殊的日子。在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他终于在惠济区法院见到分别近6年的儿子。对此,执行法官想说,离婚夫妻一方剥夺他方探视子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情:离婚后父亲想探望儿子屡被拒
  2009年,尹某和严某经人介绍相识,很快步入婚姻殿堂。婚后不久,严某生下了一个儿子。孩子的到来并没有给这个家庭带来更多欢乐。严某和尹某经常为琐事争吵。2013年11月,严某正式向法院起诉离婚。在法官主持下,严某与尹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阳阳由母亲严某抚养,父亲尹某每年支付抚养费1.8万元并有权每月至少探视一次孩子。


  离婚后,尹某每年都按时支付抚养费,然而在他要求按照协议探视阳阳的时候,却屡遭拒绝。无奈之下,今年9月,尹某向惠济区法院申请对探视权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由于严某心中积怨甚深,仍对尹某“严防死守”。


  为敦促严某主动履行,执行法官将严某纳入了“黑名单”,并对她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11月15日,严某在购买火车票时遭拒,主动联系了执行法官。


  在执行法官融情于法的劝说下,严某的态度终于有所松动。11月18日上午,严某带着阳阳现身惠济区法院执行局,此时尹某早已等在了那里,这才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在法官主持下,严某与尹某达成了和解协议。


  法官说法:“拖欠”的不是钱财,也可纳入失信“黑名单”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探视权(也称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权利。虽然此类案件中被执行人“拖欠”的不是钱财,但如果被执行人以各种理由拒绝执行判决义务,人民法院仍然可以采用常规性的执行手段强制其履行,如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甚至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提醒广大父母,探视权是基于血缘关系的亲权,是维系非抚养一方与子女之间情感纽带的重要途径,不论夫妻双方出于什么缘由离婚,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角度,都不要将积怨和各种不满转嫁到一方的探视行为上,对另一方的探视横加阻拦,并注意关心关爱子女、尊重并理解其意愿和感受,不应因探视权的行使而引发新的矛盾,共同为子女撑起一把爱的保护伞。


       (来源:郑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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